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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04-10 19:14:18)
聲請保護令之程序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證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是故,若當事人原本住在臺中,逃到臺北,則可以到臺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