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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2-05 16:27:07)
離婚的法定程序
離婚在法律上分成:協議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裁判離婚,而這些需要去處理的法定程序都不太一樣。以下簡述之:
 
一、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經兩位證人簽名,當事人雙方須共同前往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手續才算有效完成。
 
二、調解或和解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
 
三、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